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40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陳志斌
被   告  紀仁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
十九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於庭期前應具狀提出被
告欠款之交易明細表或聲請調查證據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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