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智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智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仁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17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沈仁麟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起訴書附表A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起訴書附表B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沈仁麟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在臺中市○○區○○路○○○號7樓之1之租屋處,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散布猥褻物品之接續犯意,以起訴書附表A編號4至7、9至10所示之電腦及週邊設備,擅自重製⑴附件甲至己「中文片名」、「著作名稱」欄所示之著作;⑵名稱不詳之著作;⑶有男女裸露生殖器官性交之猥褻影像,並以電磁紀錄儲存後再燒錄至DVD光碟或藍光光碟(以下就內有非法重製他人著作之光碟簡稱盜版光碟、內有猥褻影像之光碟簡稱色情光碟),此外,經由「優質多媒體影音館」及夾報宣傳單,傳遞可販售盜版及色情光碟之訊息,盜版光碟之售價為每片50元,色情光碟則以贈送方式促銷,藉此招攬不特定顧客購買。顧客可透過「優質多媒體影音館」或撥打沈仁麟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話下訂,下訂後由沈仁麟委請不知情之便利帶有限公司將盜版及色情光碟送至顧客所指定之地點及收取貨款,便利帶有限公司再將貨款(即犯罪所得)匯至 李明昇 (另行審結)所有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太平郵局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因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
104年3月間,基於蒐證目的,透過「優質影音網站」向沈仁麟訂購起訴書附件甲所示之光碟,發現確為盜版光碟,附件甲所示著作權利人遂向警方提出告訴,警方報請本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後,於104年11月26日下午4時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臺中市○○區○○路○○○號7樓之1執行搜索,扣得起訴書附表A所示物品,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派員檢視扣案盜版光碟及硬碟後,發現有附件乙至己「中文片名」、「著作名稱」欄所示著作遭侵害,各該遭侵害之著作權利人乃提出告訴。沈仁麟藉由104年1月1日起至104年11月26日16時止之上開犯罪行為,獲得起訴書附表B所示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684萬1107元。
二、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應適用法條部分,㈠刪除關於被告與同案被告朱美樺共同正犯之記載;㈡又著作權法第98條業經總統於105年11月3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61號令修正公布為:
「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是本件起訴書附表A編號1、3至22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供本件犯罪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上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起訴書認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諭知沒收,容有誤會,併予敘明。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重製、販售他人合法之影音光碟及含有暴露男、女性器官、男女口交及性交等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之猥褻光碟,嚴重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攫取著作財產權人應享之利益,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而販售猥褻光碟部分,扭曲社會大眾正確之性觀念,誤導人民對性行為之正確認知,有損人類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且扣案之盜版及猥褻光碟數量非少,犯罪所得高達600餘萬元,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且5年內未曾受有任何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尚稱良好,兼衡其與檢察官之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8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235條第1項、第
3項、第55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念慈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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