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6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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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2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2661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典鴻 選任辯護人 彭彥儒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典鴻羈押期間,自民國107年3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典鴻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10月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7年3月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3月2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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