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94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其中第二項關於請求代墊子女扶養費之聲明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該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項聲明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