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郭有傳 (即 鐘全福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鐘全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鐘全福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擔保第三人 邱俊傑 、邱俊傑即 小賴 汽車商行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貸款、票款等之債務,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9月22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聲請人執有第三人邱俊傑即小賴汽車商行、邱俊傑於
103年9月19日共同開立、到期日為103年11月24日、面額1,717,350元之本票乙紙,詎屆期提示尚有1,592,000元未獲付款。而第三人鐘全福於103年11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全體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選任相對人為遺產管理人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度司票字第233號民事裁定、本院104年度繼字第187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4年5月22日雲院通非平決104年度司拍字第2號函通知相對人郭有傳(即鐘全福之遺產管理人)、第三人邱俊傑即小賴汽車商行、第三人邱俊傑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莿桐鄉│麻園││126-1│田│278│2分之1│鐘全福(歿)應有部分1/2││0│││││││││(遺產管理人:郭有傳)││1││││││││││├─┼───┼────┼───┼───┼────────┼─┼──────┼───────┼───────────────┤│0│雲林縣│莿桐鄉│麻園││128-5│水│40│2分之1│鐘全福(歿)應有部分1/2││0│││││││││(遺產管理人:郭有傳)││2││││││││││├─┼───┼────┼───┼───┼────────┼─┼──────┼───────┼───────────────┤│0│雲林縣│莿桐鄉│麻園││1215│建│2155│2277分之100│鐘全福(歿)應有部分100/2277││0│││││││││(遺產管理人:郭有傳)││3││││││││││├─┼───┼────┼───┼───┼────────┼─┼──────┼───────┼───────────────┤│0│雲林縣│莿桐鄉│ 饒平 ││854│建│86.39│全部│鐘全福(歿)所有││0│││││││││(遺產管理人:郭有傳)││4││││││││││└─┴───┴────┴───┴───┴────────┴─┴──────┴───────┴───────────────┘┌──────────────────────────────────────────────────────────────┐│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2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185○○○鄉○○段85│雲林縣莿桐鄉后│2層加強磚造│一層42.42│114.││全部│鐘全福(歿)││0││4地號│埔路34之28號││二層55.02│11│││所有││1│││││騎樓12.60││││(遺產管理人│││││││梯間4.07││││:郭有傳)│└─┴───┴───────┴───────┴───────┴─────┴──┴─────────┴──────┴──────┘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