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繼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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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繼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繼字第246號聲請人 賴文雄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被繼承人 賴偉顯 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賴偉顯(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住雲林縣○○鎮○○里○○路○○巷○號、於103年06月01日死亡)之合法繼承人,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檢陳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103年10月02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5日內補繳,且該通知已於103年10月06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