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9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正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正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正雄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依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之先後案號依序為:本院103年度中交簡字第2478、2632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吳正雄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上開2罪均屬最重本刑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且所宣告之刑均未逾有期徒刑6月,與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相合,揆諸前開說明,依法仍得易科罰金。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於103年9月17日執行完畢,依上開說明,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
四、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而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衡酌受刑人吳正雄所犯2罪,均係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而2次犯行之時點僅相隔約1個月餘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
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附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宣告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05.23│103.07.0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3年度速偵││年度案號│字第3388號│字第426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中交簡字第247│103年度中交簡字第263││事實審││8號│2號││├────┼──────────┼──────────┤││判決日期│103.07.15│103.07.3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中交簡字第247│103年度中交簡字第263││判決││8號│2號││├────┼──────────┼──────────┤││判決│103.08.07│103.08.25│││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3362號(於103年│第14132號(尚未執行│││9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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