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戊○○
      丙○○
      甲○○
      丁○○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97年度虎簡字第253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虎尾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邱瑞裕
                  法 官蔡碧蓉
                  法 官廖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