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70號原告丁○○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7樓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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