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8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捌萬貳仟柒佰元【計算式:15,700(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311(占用面積:94坪除以0.3025=311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4,882,7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