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66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56條所定限定繼承陳報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
5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8年7月3日死亡,其乃開立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爰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等語。惟查被繼承人甲○○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臺灣省新竹縣○○鄉○○村○○鄰○○街○○○巷○○號5樓之1」,有被繼承人之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即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陳報遺產清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