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3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6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魯美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