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882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呂春菊 (下稱第三人)於民國82年5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2年5月4日起至112年5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第三人於85年5月18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於相對人,依民法第867條規定,抵押權不受影響。
三、嗣第三人於82年5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利息按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2.5%計付,嗣隨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清償方式按月分期定額年金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如遲延清償本金或利息時,本金自到期日,利息自應付息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第三人自95年6月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約定書第4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554,716元及自95年6月7日起按年息10.71%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本、借據影本、約定書影本等件為證。
四、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本院業已於95年7月20日通知相對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嗣該通知函於95年7月27日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民法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民事民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月伶附表:
┌─┬──────────────┬───┬──┬───┬───────┬────────┐││土地標示│││││││土├───┬────┬──┬──┤地號│地目│面積㎡│設定權利範圍│備註│││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台北市│萬華區│福星│4│469│建│79│95/10,000│││├───┼────┼──┼──┼───┼──┼───┼───────┤│││台北市│萬華區│福星│4│470│建│20│95/10,000│││├───┼────┼──┼──┼───┼──┼───┼───────┤│││台北市│萬華區│福星│4│471│建│18│95/10,000│││├───┼────┼──┼──┼───┼──┼───┼───────┤│││台北市│萬華區│福星│4│472│建│75│95/10,000│││├───┼────┼──┼──┼───┼──┼───┼───────┤│││台北市│萬華區│福星│4│473│建│75│95/10,000│││├───┼────┼──┼──┼───┼──┼───┼───────┤│││台北市│萬華區│福星│4│474│建│19│95/10,000│││├───┼────┼──┼──┼───┼──┼───┼───────┤│││台北市│萬華區│福星│4│475│建│18│95/10,000│││├───┼────┼──┼──┼───┼──┼───┼───────┤│││台北市│萬華區│福星│4│476│建│20│95/10,000│││├───┼────┼──┼──┼───┼──┼───┼───────┤││地│台北市│萬華區│福星│4│477│建│114│95/10,000│││├───┼────┼──┼──┼───┼──┼───┼───────┤│││台北市│萬華區│福星│4│478│建│75│95/10,000││└─┴───┴────┴──┴──┴───┴──┴───┴───────┴────────┘┌─┬───┬─────┬────┬────┬────┬────┬────┬───────┐││建號│門牌號碼│基地坐落│層數│主要建材│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備註││建││││層次││㎡│㎡│││├───┼─────┼────┼────┼────┼────┼────┼───────┤││││福星段│││││共用部分:│││○○○區○○○段│11層樓房││││福星段4小段││物│1922│成都路│469,470││鋼筋混凝││陽台│1945建號││││135號│471,472││土│32.71│16.09│1,005.43㎡││││9樓之4│473,474│9層││││權利範圍:│││││475,476│││││119/10,000│││││477,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