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返還土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四七號
上訴人欣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文豪 被上訴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一四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之判決,即無上訴權(本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五三六號判例參照)。查,本件上訴人關於賠償金部分於原審已獲勝訴之判決,就此部分上訴人自無上訴權。上訴意旨,猶聲明廢棄原審關於此部分之判決,於法即有未合。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建男法官許澍林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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