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貪污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一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五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三五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覊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覊押不得駁回外,其他因犯罪經覊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覊押,事實審法院本有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之自由裁量之權。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貪污案件前經原法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之情形而有覊押之必要,執行覊押,茲查此項覊押原因尚未消滅,乃將抗告人具保停止覊押之聲請,裁定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仍以抗告人上有雙親,年逾八十高齡,下有三子,除長子任職警界,尚有二子在學,家計向賴抗告人張羅,目前亦有數件民刑訴訟待抗告人進行,抗告人係受冤枉,復無逃亡之虞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詩文
法官莊登照法官洪明輝法官蔡清遊法官邵燕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