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即自訴人甲○○被告 黃崑宗 右聲請人因自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由再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者,以有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形為限。本件聲請人甲○○聲請移轉管轄意旨略稱:聲請人自訴被告黃崑宗偽造文書案件,現繫屬於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審理中,被告黃崑宗曾任職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現為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如仍由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將難期公平,為此聲請鈞院裁定將本案移轉於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或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云云。惟查所謂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難期公平者,以確有具體事實,足認其進行審判有不公平之虞為必要。本件聲請人泛稱由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法官審理,恐有偏頗之虞,乃屬其臆測之詞,並無具體事證以實其說,核與聲請移轉管轄之要件不合,自應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詩文
法官莊登照法官洪明輝法官蔡清遊法官邵燕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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