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70號上訴人黃○○兼法定代理黃○○之父住彰化縣○○鄉○○路○段○○○巷○○○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0000000000、0000000000之父、0000000000之母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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