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法定代理人 黃瑞仁 代理人 張雅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郭雅妮┌───────────────────────────────────────────────────────┐│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斗六分行│107年3月26日│27,000元│RA002127│││1│司││││6││││ 王建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