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1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19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代理人 許崇慎 債務人 鍾子期 債務人 王智賢王郁琳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玖仟玖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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