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97號原告 許振鵬 被告 葉佳鴻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湯淑嵐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曾柏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