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家宇 即 林其福 代理人 吳臺雄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銀)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有汽車一輛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保單三張;其中汽車車齡逾14年,認無變價實益,不予變價分配,另新光人壽保單本院雖於103年度消債清字第80號開始清算裁定中記載保單解約金為新臺幣(下同)448,757元,惟上開金額尚未扣除保單借款金額,而債務人自民國85年起即陸續辦理保單借款(且大部分借款皆發生於聲請清算兩年前),目前保單解約金扣除保單借款餘額僅25,527元,並由保險公司終止契約後將上開餘額解送到院。是本件僅有保單解約金可供分配,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