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
104年度附民字第93號104年度附民字第94號104年度附民字第95號原告 吳淑麗
林淑蘭 劉弄玉 被告 邱文榮
余秀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劉弄玉對被告 張嘉容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徐漢堂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