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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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194號原告 許秀卿
卓俊翰 楊智晴 卓定塏 朱富玉 張湘婷 廖家滿 劉正治 余光竹 田來妹郭錦綉 趙吳盈瑩 吳芷均 邱志芳劉月英 上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原告 張妤姍 被告 邱文榮
廖心慧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徐漢堂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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