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430號聲請人 周豔秋 相對人 森鉉 創意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子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九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九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九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據法第7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提出票據號碼TH0000000之本票,票面金額記載「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整」、「NT$20000-」,依上開規定,應以文字記載認定票面金額為25,000元。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10年度司票字第343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票據號碼1108年12月7日25,000元109年4月30日TH00000002108年12月7日25,000元109年5月31日TH00000003108年12月7日25,000元109年6月30日TH00000004108年12月7日25,000元109年7月31日TH00000005108年12月7日25,000元109年8月31日TH00000006108年12月7日25,000元109年9月30日TH00000007108年12月7日25,000元109年10月31日TH00000008108年12月7日25,000元109年11月30日TH00000009108年12月7日25,000元109年12月31日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