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73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丁○○○丙○○上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柒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之被繼承人 林隆杉 及相對人乙○○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第一審訴訟進行中,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林隆杉及相對人乙○○亦提起反訴,嗣全案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51號民事判決本訴原告即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林隆杉及相對人乙○○負擔新臺幣1,000元,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即聲請人負擔新臺幣500元,餘由反訴原告即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林隆杉及相對人乙○○負擔。後聲請人不服並提起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40,656元),第二審訴訟進行中,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林隆杉死亡,由其繼承人乙○○(本即為該訴訟之被上訴人)、丁○○○、 林昌澤 、丙○○、 林淑慧 等五人承受訴訟為被上訴人,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字第344號民事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三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37,882元,由被上訴人負擔新臺幣18,941元、餘由上訴人負擔。嗣乙○○、丁○○○、林昌澤、丙○○、林淑慧等五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其上訴所得受利益未逾法定金額裁定駁回,上訴人不服並提起抗告,後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27號民事裁定原裁定廢棄),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24號民事判決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並告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林隆杉之繼承人林昌澤、林淑慧已拋棄繼承,有卷附本院家事法庭函可稽,是本件聲請列乙○○、丁○○○、丙○○等三人為相對人核無違誤。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本訴第一審裁判費│61,895元│聲請人預納││││(前後共有三次,金額分別為新臺幣││││28,324元、27,225元、6,346元)│├─────────┼──────┼─────────────────┤│反訴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林隆杉預納│││││├─────────┼──────┼─────────────────┤│第一審鑑定費│38,500元│聲請人預納│├─────────┼──────┼─────────────────┤│第一審地籍圖謄本費│8,400元│聲請人預納│││││├─────────┼──────┼─────────────────┤│第二審裁判費│37,882元│聲請人預納│├─────────┼──────┼─────────────────┤│第三審抗告費│1,000元│相對人預納││││(由相對人負擔,故不予列計)│├─────────┼──────┼─────────────────┤│第三審裁判費│31,200元│相對人預納││││(由相對人負擔,故不予列計)│├─────────┴──────┴─────────────────┤│計算書:(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㈠本訴第一審未確定部分即聲請人上訴部分(上訴標的金額為2,440,656元)││之裁判費為25,255元。││㈡本訴第一審確定部分之裁判費為36,640元。││計算式:00000000000=36640││㈢本訴第一審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額為83,540元。││計算式:36640+38500+8400=83540││㈣本訴第一審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聲請人應負擔額為82,540元。││計算式:0000000000(即第一審民事判決被告林隆杉、乙○○二人敗訴確││定部分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又第一審原告甲○○確定敗訴之訴訟費用額應││由聲請人負擔)=82540││㈤本件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8,818元:││(即第一審本訴確定由聲請人負擔之部分+第一審反訴確定由聲請人負擔之││部分+第一審本訴未確定部分經第二審民事判決聲請人應負擔之部分+第││二審本訴上訴經第二審民事判決應由聲請人負擔之上訴費用額)││計算式:82540+500+(25255×2/3)+(00000000000)=118818││㈥聲請人已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共146,677元。││計算式:61895+38500+8400+37882=146677││㈦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7,859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27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