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賄款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妨害投票罪,業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選偵字第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所繳交之賄款新臺幣(下同)2,500元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犯妨害投票罪,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單獨聲請將扣案之賄款2,500元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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