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254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李振榮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3年12月20日起至133年12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李振榮於93年12月20日邀同第三人 林雅萍 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房屋貸款1,920,000元,借款期限至113年12月30日止②循環額度房屋借款,即將嗣後清償之房屋貸款金額轉換為循環額度,借款期限至94年12月28日止,屆滿時,如立約雙方對借款未以書面表示不另續約時,視同雙方同意本約之借款期間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並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李振榮自95年10月4日起即未繳納房屋貸款之本息,尚欠本金1,464,274元及利息、違約金,另循環額度房屋借款亦自95年10月25日起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42,89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第三人李振榮已於95年11月16日死亡,經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94號民事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李振榮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提起抗告,業經本院裁定駁回(97年度家抗字第4號裁定參照)。聲請人為此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1件、本院民事裁定2件(96年度財管字第94號、97年度家抗字第4號)及確定證明書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25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縣○○○鄉○○○段│639│建│85.49│全部│第三人李振榮所有│└──┴───┴────┴───┴───┴─┴────┴──┴────────┘┌────────────────────────────────────────────┐│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25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主要建││積│││││││材料及│││││││││││││號│││││││││單│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台│位││├──┼─┼──────┼────┼────┼─┼─┼─┼─┼─┼─┼───┼─┼─┼──┤│001│15│臺南縣仁德鄉│臺南縣仁│3層樓房│38│48│49│12│14│平│鋼筋混│7.│平│全部│││5│仁義村仁義六│德鄉興安│鋼筋混凝│.1│.1│.2│.0│7.│方│凝土加│52│方│││││街56巷33號│段639地│土加強磚│6│6│0│0│52│公│強磚造││公││││││號│造││││││尺│││尺││├──┴─┴──────┴────┴────┴─┴─┴─┴─┴─┴─┴───┴─┴─┴──┤│第三人李振榮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