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68號聲請人乙○○
樓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錫芬┌──────────────────────────────────────────────────────────────────┐│本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282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號││││││││├─┼─────────┼─────────┼───────────┼───────────┼────────┼────────┼──┤│2│ 陳錫隆 ││93年6月5日│93年8月5日│1,200,000元│CH252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