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4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458號

原告帝寶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暘

原告帝寶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宏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士貴

黃文燕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紫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起訴,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附帶請求起訴前孳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為113年6月25日,有本院收狀戳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95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辜莉雰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3萬1,500元)

1

利息

13萬1,500元

113年4月6日

113年6月25日

(81/365)

5%

1,459.11元

小計

1,459.11元

合計

13萬2,959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