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16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 莊式輝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WG0000000)原本一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莊式輝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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