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小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字第425號
原   告 綠中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治宇
訴訟代理人  朱子建
被   告  吳佩芬
上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8月15日上午11時5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被
告最新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住戶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影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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