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177號聲請人 薛明玲普華永道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景瑞卿 為普華永道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普華永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普華永道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為此聲請指定景瑞卿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聲請人前開聲請,業經本院調取本院95年度司字第812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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