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8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之債務人為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抑或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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