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463號聲請人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之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應載明票據種類及到期日。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方恒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