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再易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易字第四三號
再審原告乙○○右當事人與再審被告甲○○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伍佰伍拾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