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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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保險字第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請求被告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未於起訴狀內載明訴之聲明(即請求被告給付、作為或不作為之具體內容),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價)額,爰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並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金)額,以及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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