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9號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等間聲明異議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2年度抗字第49號承審法官林麗玲、蕭艿菁每遇伊及伊客戶之案件均濫訴判伊敗訴,且涉及貪瀆、枉法裁判,破壞司法公信力,伊與二人已有二十年左右宿怨,已被聲請迴避,拒不迴避,為此依法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固為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惟查,本件聲請人前因與相對人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原法院95年度執字第14043號強制執行程序已繳納部分執行費,嗣因無力繳納後續執行所需保管、鑑定及其他費用,遂聲請訴訟救助,案經原法院以101年5月28日101年度司執救字第19號裁定(下稱司執救19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聲明異議,嗣經原法院以101年11月22日101年度執事聲字第56號裁定(下稱執事聲第56號裁定)廢棄前揭司執救1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相對人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等不服,提起抗告,案經本院於102年5月29日以102年度抗字第4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該裁定已於102年6月3日送達聲請人,本院102年度抗字第49號聲明異議事件業已終結各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原法院101年度司執救字第19號、101年度執事聲字第56號、本院102年度抗字第49號案卷查核屬實,是參與該事件之法官蕭艿菁、林麗玲現並無針對該事件執行職務之事,從而,聲請人於該事件終結後,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聲請法官蕭艿菁、林麗玲迴避,不得參與執行法官職務,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陶亞琴法官周玫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陳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