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智易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智易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證嘉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續字第1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黃證嘉於民國103年9月間,以新臺幣
3萬元之代價,受東京好屋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東京好屋公司)之委任,為東京好屋公司在網際網路架設「日本好屋」網站(網址:http://japangoodhouse.com.tw)及設計網頁,其明知「日本的房價走勢」、「何不做個簡單、快樂的包租公婆」、「退休理財規劃」等3篇語文著作,分別係告訴人朝日東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朝日東京公司)及告訴人即朝日東京公司之負責人 胡勤忠 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重製或公開傳輸,詎其竟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告訴人朝日東京公司及告訴人胡勤忠之同意或授權,擅自:⑴將朝日東京公司網站「日本的房價走勢」文章中之「多數房地產投資者初次看到日本不動產的第一個反應--租金報酬怎麼這麼高?」等文字,引用在「日本好屋」網站標題為「日本的房價走勢」之文章內文;⑵將朝日東京公司網站「何不做個簡單、快樂的包租公婆」文章內之「也許它不在台灣,沒有擁有感,…,這樣簡單、快樂的包租公婆,何樂而不為之呢?」等文字,刊登在「日本好屋」網站標題為「當個快樂包租婆」文章內文;⑶將朝日東京公司網站「退休理財規劃」文章全文刊登在「日本好屋」網站標題為「退休理財規劃」之文章(僅將原文之「就拿朝日東京屋經手過的客戶來說」更改為「就拿日本好屋顧問公司經手過的客戶來說」),而將上開擅自刊登之文字及文章充作「日本好屋」網站內容,使不特定人點選上開網頁後即可瀏覽上揭非法重製之文字及文章,而侵害告訴人朝日東京公司及告訴人胡勤忠就上開語文著作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黃證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惟上開罪名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朝日東京公司及告訴人胡勤忠已具狀撤回本案告訴一節,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上級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儀靜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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