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85號原告 紀炳焜
紀成彥 陳映嫚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正二 被告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芳裕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許涪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0日以106年度補字第8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3,370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