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49號原告 陳瑞源 上列原告對不詳被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以106年度補字第22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