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40號原告 林采瀅 被告 張奕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