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月芬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月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月芬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及7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3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784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5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芳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