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聲字第69號
聲請人 施仙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性質上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按:聲請人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1,4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