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399號
原告雅居廚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兵維哲
訴訟代理人 黃沛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力達能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段輝凱 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事項:
一、本院依職權查無段輝凱之年籍資料,原告應補正段輝凱之身分證字號。
二、本件請求權基礎是契約,或是請求給付票款?
三、若是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依原告所提證據,簽約人為兵維哲、新力達能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何以雅居廚櫃有限公司為原告,以段輝凱為被告?
四、若是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票據權利人為雅居廚櫃有限公司,還是兵維哲?
五、原告確認後,請提出記載完整之委任狀,始生委任效力。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