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399號

原告雅居廚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兵維哲

訴訟代理人 黃沛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力達能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段輝凱 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事項:

一、本院依職權查無段輝凱之年籍資料,原告應補正段輝凱之身分證字號。

二、本件請求權基礎是契約,或是請求給付票款?

三、若是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依原告所提證據,簽約人為兵維哲、新力達能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為何以雅居廚櫃有限公司為原告,以段輝凱為被告?

四、若是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票據權利人為雅居廚櫃有限公司,還是兵維哲?

五、原告確認後,請提出記載完整之委任狀,始生委任效力。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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