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1595號債權人 黃福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湘峻蔡瑞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正利息起算日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日起之依據
及按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㈡確認蔡瑞君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如係本件債務人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釋明請求之憑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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