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0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0595號債權人臺中市私立小紅帽電腦短期補習班(喬登美語梧棲
分校)法定代理人 楊維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佩成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ꆼ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ꆼ確認債權人臺中市私立小紅帽電腦短期補習班(喬登美語梧棲分校)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ꆼ確認訴訟標的金額是否為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壹拾元?(原狀載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壹拾圓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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