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5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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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2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109年度基小字第2539號原告 陳素琴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一、補正本件被告姓名、名稱、住所。
二、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列「基隆第一景社區管理委員會-第十二屆管理委員會」為被告,訴之聲明記載為:本社區基隆第一景第十二屆管理委員會未取得本社區區權人之同意,違反本社區規約…委員會7萬元以內權限之,於本年度109年2月份採購安裝監視器設備,全案含稅金額共99,570元。本人依法訴請要求十二屆委員將款項匯還社區公共基金戶頭等語。而原告所列被告「基隆第一景社區管理委員會-第十二屆管理委員會」似已經改選,其訴之聲明「請求第十二屆委員將款項匯還公共基金戶頭」之請求對象與所列被告不符,請求之行為內容亦非明確。是原告本件請求,難認已表明「當事人」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與起訴必備之法定程式不合。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件當事人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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