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48號抗告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國民國99年5月21日所為羈押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9年5月21日收受本件羈押之裁定(即押票),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其抗告期間之末日為99年5月26日,惟由抗告人提出之抗告狀上所蓋監所收受書狀日期章戳觀之,其係於99年6月18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提出抗告狀,顯已逾越上開抗告期間,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張宇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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