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依刑法第53條而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迭經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罪刑,業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然觀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洵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揆照首揭條文規定,本院實無管轄權。從而,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悖,故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