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1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1231號),並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